海南一中院一判决书上有低级错误,却要执行到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2)琼96刑初22号】对张某玲巨额诈骗案做出了判决。此案中,张某玲通过各种虚假包装、以介绍工程项目、帮忙“捞人”等为由头,分别诈骗了9个人,诈骗金额高达3058.694278万元。这一份早已生效的判决书中还认定张某玲“仅退缴106万元,诈骗款项大部分没有退缴,退赃态度并不积极”。估计会有挺长的执行过程,近日有相关的拍卖信息公布。

在该案中,李某旧是受害人之一。根据判决书中描述,在2019年7月,郑某平被儋州市纪委监委留置。张某玲在认识郑某平的家属李某旧后,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郑某平解除留置,以此诈骗了李某旧255.8365万元。

(△判决书截屏,文中“慌称”是错别字,应为“谎称”)

由于张某玲诈骗犯罪证据确凿、诈骗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再加上张某玲以前也因为诈骗罪在2003年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最终海南一中院判决张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当中的判决结果截屏,局部)

同时,该判决书中,法院责令张某玲退赔给相关被害人。但是,错误就在此处发生了。原本张某玲是诈骗了李某旧的255.8365万元,但海南一中院却判决退赔给郑某平

应该说,这是一个“低级错误”,但却也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在该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那部分行文说的受害人还是李某旧,甚至还列有李某旧跟别人借钱去转给张某玲的证据,但是到了判决结果部分就错成了郑某平了。目前这个判决的执行,将导致作为受害者的李某旧在此后的退赔中拿不到钱。

据了解,在这一年多里,李某旧找法院希望以裁定书的方式补正。但一直没有回音。其后李某旧只能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但至今也依然没有回音。——可见,在裁判文书上的一个小小的、低级错误,会让相关当事人花费多少时间、精力、金钱甚至社会资源,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指出,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

近些年来,网上也爆料过多种裁判文书错误。比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出现了“安徽省南京市”的字样。比如江苏盐城某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错误,在判决书上的鱼塘占用费返还标准是720601.2元/年,而生效执行裁定书上这个标准却变成720601.2元/天,仅因一字之差,当事人就要被多执行5亿多元。比如湖南某地法院一份只有一页纸的执行裁定书,却出现了7处书写差错,包括地名、姓名、性别等,被媒体称为“七错裁判文书”。再比如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一判决书出现10处错误,通过律师向法院反映后,法院发来一份“补正的民事裁定书”,上面仍然有错,被媒体称为“改而又错”。……

那么海南一中院面对这份判决书中的低级错误,是明知错误而“坚持不改”、坚决将错误执行到底吗?

老痛(黄循鑫)   于   海口·紫贝山房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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