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惯了恶人 我们还能理解“善”吗?

  今天一早看到QQ群里头在传播这段话:
  
   用电脑的朋友注意了啊:具体时间是从20号开始 !!! 如果大家在使用电脑的时候系统提示你所使用的微软产品是盗版软件等等,而且还会在右下角出现蓝色的小星星~~这是因为:由于美国最近要针对中国上诉WTO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微软正在为美国政府搜集相关证据,在最近自动更新中包含检测盗版副本程序,为了咱中国利益,请大家不要开启自动更新。如果起诉成功,中国将要赔款几百亿.已经开启当提示要你安装“正版增值计划”请别安装!安装后会在任务栏右下角出现一个蓝色五角星符号!这样就会被微软追踪锁定,以向美国政府提供证据! 请大家转到其他群上顺带一个,大家转发,这个直接影响所有中国电脑用户的利益提醒大家,以后去麦当劳,肯德基一定要记得要发票。麦当劳,肯德基每年在中国因为我们不习惯要发票的原因而掠走将近2亿的税收,把这条信息完好(不加任何修改复制)发至其它群 。
  
  这段话里头甚至没说是几月份。我们在网上翻一翻,就会发现半年前就已经有这样的帖子出现了。
  
  且先不说电脑的事情,就说网上广泛传播的麦当劳肯德基不给发票一事,这足以说明我们的网民是多么愤青,也是多么无知。如果我们国家的税务系统就靠人民群众吃饭时索取发票来实现征税的话,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再说说关于电脑上盗版取证的事,我们的网民虽然大量去转载了那段话,但是可能并不明白:
  
  1、如果未经我们个人许可,就提取我们的个人信息的话,这几乎是违反了所有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美国。
  
  2、几乎所有国家对于“取证”这块,都有严格规定。并不是利益当事人自行采集的证据就能自然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的。这东西需要有一个司法确认的过程。也就是说,会衡量你这个证据的获取手段以及它的完整准确性。
  
  对于个人信息的提取这块,在我们国家应该是相当之不规范的。所以总是发生一些自己身份被他人盗用的情况。
  
  而在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几乎是“神圣”的。这让我想到一句话:做惯了恶人,我们还能理解“善”吗?
  
  如果需要佐证的话,我们就对比一些网站的做法好了。
  
  1、百度的音乐是盗版聚集地,我们很享用。而谷歌的音乐要求必须是正版,所以产品表现很一般。早些年我同时买过百度和谷歌的搜索广告。后来发现,百度带过来的点击平均停留时间不超过0.3秒。原没有谷歌的点击真实。
  
  2、国内的很多网站痴迷于信息采集、小偷程序,一些大牌的网站也干这种事情。而谷歌这样拥有大量数据的公司却不会去自动填充相关产品的内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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